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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镇**村**组**号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01月11日20时40分许,曾某某醉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贵CC****号英伦牌黄色小型轿车,由红花岗区镇隆黄土坎往高铁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隆路段时,曾某某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交警将曾某某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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