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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龙海市**镇**村家中出发行驶至该村村道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8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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