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舟山市**有限公司员工,住舟山市定海区**南区****(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N****号小型轿车沿舟山市定海区329国道由西往东行驶,2时25分,途经定海区329国道255Km+700m路段时被民警拦住检查。经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