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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无某某,绰号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67********,布依族,务农职业,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街道**村**组**号**号

    辩护人某甲(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平塘县满仙方向往平塘县上梭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平塘县**队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曾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24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曾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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