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241971********,汉族,大专文化,三明市宁化县**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乡**村**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3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车辆从三明市梅列区乾兴巷出发,行驶至东新一路附近时,发现路面有交警执勤,遂折返将小车停在东新五路**酒店门口。
2018年2月10日9时,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拨打110报警称闽G*****车辆被盗,梅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调查处理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将其移交梅列交通警察大队处理。
2018年2月11日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违法犯罪经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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