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丰都县**街道**亲戚家办理丧事期间吃饭饮酒。吃饭喝酒结束后,曾某某驾驶渝G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丰都县**村出发,驶往丰都县**。2020年8月8日20时16分许,当曾某某驾车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世纪花城路段时,被在此路段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经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当日20时41分许,民警将曾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