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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组,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蒙FT****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乌兰浩特市**街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3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曾某某酒精含量较低,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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