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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2********,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曾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乐山市市中区白蜡街往新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岷江二桥时被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22时47分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民警随即将曾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曾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同时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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