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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 200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2********,汉族,广南县****中学高二学生,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云H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曾某甲)由广南县莲城镇莲湖公园方向驶往十字街方向。当日凌晨1时04分,曾某某驾车行驶至广南县莲城镇十字街文通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曾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56mg/100ml。曾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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