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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小型轿车,从永善县新华街驶往兴盛路施工区岗亭方向,23时35分许,当车行驶至兴盛路下单行道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7mg/ML,曾某某血液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8mg/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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