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路**大桥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崇州市朱氏街一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21时15分许,行驶至崇州市西河大道东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曾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98.5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曾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所送曾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2.2mg/100ml。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挡获时配合检查,两证状态正常,所驾车型符合准驾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无毒驾,无前科,此次违法之前无饮酒驾驶违法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醉酒驾驶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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