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乡**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朋友在本市炳三区半山康城“雷王烧烤”吃饭饮酒后,其驾驶川******号红色别克轿从金海世纪城沿机场路往加州国际行驶,当车行至政务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