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4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23时04分,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中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鉴定,曾某某在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3mg/100ml。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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