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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9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23时04分,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中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鉴定,曾某某在案发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3mg/100ml。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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