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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都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吃午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日13时45分许,曾某某酒后驾驶赣B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都县梅江镇南门新鑫大酒店出发前往小东门。13时57分许,曾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宁师中学与宝塔路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带曾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mg/100ml。

曾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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