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现住址**,济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号21时29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0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02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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