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6********,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住**路**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2 日1 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H7**** 小型轿车行驶到兴安路邓家桥路段时被查获涉嫌醉酒驾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135. 8mg/lOOml,民警带曾某某到广元市湘康医院提取血液。提取曾某某的血液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5.6mg/1OOml 。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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