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驾驶号牌为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千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公安机关发现曾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遂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是94mg/100ml,后民警将曾某甲带至德阳市第五医院抽血待检。2020年10月22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所送“曾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2 mg/100ml。
2020年10月16日曾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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