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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4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医学院第**附属医院***,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号**栋***室,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江源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云星中央星城路段时,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曾某某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传唤曾某某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上提取血样并封装送检。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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