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0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祖*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0S****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新桥街道**路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9.4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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