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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原**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冈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3日21时许,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0****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武冈市铜宝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武冈市公路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程序于2020年1月23日21时52分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2月3日才送交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样送检时间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法定限制性程序规定,即提取的血样未按规定时间在24小时内送检,亦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3日内送检。因此本案中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对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应予排除,不能作为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据。本案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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