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为湘******白色越野车沿S317从官家嘴镇往蒋家桥镇方向行驶,途经S317蒋家桥镇祖山湾路段,被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曾某某的酒精吹气测试值为130mg/100ml。2020年10月10日,经湖南锦城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值为112.36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