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外号:老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村**号,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辰溪县**家属楼的家中驶出欲外出唱歌,途径辰溪县人大后门路段时被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鉴于其系初犯,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88.3毫克/100毫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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