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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街**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R****小型面包车,从高新区毛家坝方向沿汇兴路往方冲后门方向行驶。21时14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汇兴路方冲后门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的曾某某血液送检,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书证;

二、证人游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现场挡获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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