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1时许,曾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桂B****3号宝马牌小轿车途经融水镇园林路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检测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对其采集的血液送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5mg/100ml。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驾路段车流量不大,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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