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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0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群众,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号,现住长兴县**路**号**室租房。1997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苏B8****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龙山街道合溪新港路与磨盘山路路口处,与前方祝林驾驶的浙E5****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将其查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祝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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