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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一部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往浮宫镇丹宅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浮宫镇美山村村道路段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1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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