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66********,汉族,专科毕业,长沙**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路**号,现住长沙市**区**村**栋**房。2017年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潭洪、林宇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0日,长沙市**局在审计2017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位于长沙市**区**社区**路**号的长沙**医院涉嫌上传虚假处方信息骗取医疗保险基金93.29万元,将相关材料移交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长沙**医院院长兼法人代表,在与长沙市**局签订了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合同有效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情况下,在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授意其下面的医生、药房、护士及营销人员以虚报药品数量的方式骗取医保金831834.94元(经第三方审计部门湖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己将骗取的831834.94元医保金退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有骗取医保费用的行为,该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诈骗行为,但目前证据不能确定其诈骗的具体数额,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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