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来到武冈市**镇**村**自留地里清理杂草。中午12时许,在附近一棵八角枫树下吸烟休息,吸完后将未经安全处理的烟头随手丢在树下的草丛中,继而引发山火。经武冈市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林地位置位于武冈市邓元泰镇渡头桥村与丰坪村交界的大岭上,过火林地总面积为95.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8.7亩,宜林荒山40.5亩,未成林造林地15.9亩;造成经济损失为30369元,其中邓元泰丰坪村经济损失12323元,邓元泰镇渡头桥村经济损失18046元。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过火山场林权所有者渡头桥村、丰坪村村委及村民唐某某等人达成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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