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教导员,住白银市白银区**路**家属院北楼**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兆军,系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白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2日,**市公安局**分局**路派出所将涉嫌吸毒的李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后,李某某提出要见**路派出所领导,时任教导员的曾某某与李某某见面后李某某为不被强制戒毒而提出帮助派出所完成查处吸毒人员的禁毒任务,得到了曾某某同意。2017年9月23日,李某某先后引诱赵某某(未成年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曾某某事先开好的白银区**商务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分别处罚。
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白银市公安局认定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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