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25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东莞高某某**工业区**木材厂,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宋某某(已不起诉)于2007年8月20日入职**木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任**公司销售部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2008年4月初,宋某某负责**公司原木外包加工业务,并受**公司委派到东莞市考察东莞市**木材加工厂(以下简称**厂)等木材加工厂。在考察并与**厂洽谈业务过程中,**厂老板即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承诺如果**公司3000多立方米的原木外包加工项目交由**厂承揽,将向宋某某等支付每立方米100元的介绍费。后**公司与**厂于2008年4月8日签订了《原木加工合同》。事后,宋某某等收受曾某某贿赂22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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