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沿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8********,汉族,富顺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高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认定:2018年11月,夏某某、曾某某等人在成都赌博,夏某某欠曾某某两万元钱,双方对两万元债务存在争议,后曾某某多次联系夏某某还钱未果。2019年3月26日,曾某某邀约吴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小发、亮仔、黄某某、另外两个不知道姓名的人,总共十一人驾驶一辆别克商务车、一辆奥迪A6轿车从宜宾高县出发开往沿滩找夏某某收账。当日15时许,曾某某驾驶川QY****奥迪汽车在瓦市镇双塘村3组的板牛路上将夏某某驾驶的川CR****日产汽车逼停。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下车后对夏某某进行辱骂,并要求其下车,随后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甩棍将夏某某驾驶的川CR****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烂。随即夏某某驾驶天籁车开始逃离,造成奥迪汽车后尾部、右前门被撞烂,其本人驾驶的日产汽车左侧被刮烂。夏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杨某某、张某某留在现场冒充顶替。经鉴定,川CR****日产汽车后挡风玻璃修复价格为1304元;左侧车门等修复价格为2220元;川QY****奥迪汽车右后侧保险杠等修复价格为883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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