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8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0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债务纠纷,到本市白云区**村**街**巷**号楼下,使用高音喇叭多次、持续播放含有辱骂、恐吓刘某某内容的录音,严重影响刘某某的生活。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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