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家住**镇**巷**号。1995年因盗窃被劳教一年,1997年因盗窃被劳教一年半,2000年因盗窃被劳教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因一名叫汤某甲(己因贷款案件被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的男子介绍曾某某帮人借款做了担保,现银行找曾某某还贷款。曾某某为找汤某甲说清楚,2019年01月05日07时30分许,曾某某手持两把菜刀无辜将汤某甲哥哥汤某乙停在屋门前的帕萨特小车四块玻璃砍烂,事后曾某某还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向接警人员扬言:“自己坐过牢,警察抓不到他,事情处理不好,自己要砍人、买汽油烧屋、炸屋”,最后还辱骂110接警人员“傻逼”。经物价认定曾某某砍烂的小车玻璃,价值1650元。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19年1月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洞口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9年9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