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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寻衅滋事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市**区**镇**小区**号**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底,柳某某(已判决)伙同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强行向本市**区**镇**路一带的站街招嫖女索要“保护费”。先由王某某、杜某某等人负责在**路一带驱赶、恐吓站街的招嫖女,后由熟悉站街女情况的杨某某、曾某某、邓某某协助向站街招嫖女索要“保护费”。其中,杨某某负责协助王某某登记招嫖女的名单,邓某某、曾某某负责出面劝说招嫖女缴纳保护费,曾某某还帮助被害人谢某某(绰号“小某某”、“某某儿”)转交1000元“保护费”、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与陈某某(绰号“盈某某”)等人洽谈“保护费”。王某某、杜某某两人分别于9月4日和10日在**路**酒店对面的凉亭处,收取招嫖卖淫的被害人周某某(绰号“阿某某”)“保护费”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保护费”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李某某“保护费”人民币1000元、刘某某“保护费”人民币600元、谢某某“保护费”人民币1000元、陈某某“保护费”人民币1000元,后又在杨某某开设的士多店内收到由杨某某收取被害人冯某某(绰号“小某某”)“保护费”人民币500元、被害人绰号“肥某某”两姑嫂(名字不详)两人“保护费”分别人民币300元,王某某合共收取“保护费”人民币6000元。另外,柳某某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还收取了曾某某“保护费”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朱某某的价值400元香烟。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并未获益,属受害人之一,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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