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1日10时许,在丽江市古城区丽月湖西区建筑工地上承揽工程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某甲带领其手下务工人员范某某、郑某某、刘某乙、曾某某、龙某某等人到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福慧村的丽月湖工程项目部讨要工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某甲等人与丽月湖工程项目部的现场经理刘某丙就工资发放问题未达成一致。2020年1月11日12时许,丽月湖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到了午饭时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等人以没有讨要到工资为由强行要在项目部食堂吃午饭,后与食堂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生争执,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祝某某前来将放在餐桌上的菜端走并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等人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刘某甲、郑某某随意对徐某某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郑某某、刘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追打祝某某至丽月湖工程项目部对面和某某家中院坝内。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范某某、郑某某、刘某乙、曾某某、龙某某在丽月湖工程项目部门口与丽月湖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伍某某、徐某某发生口角后随意殴打伍某某、徐某某,致使伍某某、徐某某、祝某某、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1月14日,经丽江市古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伍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徐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1月20日,经丽江市古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2020年2月2日,经丽江市古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祝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不鉴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徐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4月2日,经丽江市古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被鉴定人伍某某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7日被害人伍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公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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