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9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7月23日下午19时许,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成致路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因争抢事故车业务与北京**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谭某某发生口角,后曾某某徒手对谭某某进行了殴打,致谭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2、2018年8月5日下午17时许,向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东光小区“温鸭子”门店外公路边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因争抢事故车业务与四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邱某某、邓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曾某某、向某某二人徒手对邓某某进行殴打,致邓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3、2018年8月25日上午11时许,向某某、曾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温鸭子”门店外公路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因争抢业务与四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曾某某、向某某二人徒手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4、2018年9月06日10时许,曾某某、向某某、张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现场,三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因争抢事故车业务发生争吵,争吵中曾某某、向某某、张某某三人徒手对徐某某进行殴打,后逃逸。经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徐某某伤情为:脑震荡综合症、左眼钝挫伤、左眼视网膜钝挫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周围及膝关节软组织挫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曾某某等三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1次,曾某某等二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1次,共2次,且没有造成被害人1人轻伤、2人轻微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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