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汉族,大学本科,沅江市人,职工,住益阳市**区***院附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沅江市**资源和****局(以下简称**局)职工,因身患疾病2015年请病假至今,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自认为在其请假阶段沅江市**局机关事业单位**所侵吞了其奖金和津补贴,多次到机关事业**所闹事。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l8年1月29口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怀疑单位克扣其奖金到机关事业**所大厅拿大厅的椅子、桌子将大厅4块钢化玻璃砸坏,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钢化玻璃市场合理价格为人民币2133元。
2、2018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再次到机关事业**所反映诉求,被同事稳定情绪后离开,期间扬言炸了**局办公楼。
3、2019年11月11日曾某某因怀疑领导少发了奖金和福利,来到沅江市**局*楼领导办公室找被害人许某某讨要说法,期间,曾某某持一木棍将许某某打伤,经沅江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打砸,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时又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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