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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8********,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任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以来,饶某某、祝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合谋成立股票推荐诈骗团伙,由其上线大区平台提供虚拟炒股软件和网络直播间老师授课,饶某某、祝某某作为该平台的代理,先后招聘涂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第一组业务员,崖某某、陆某某、熊某某、曹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第二组业务员,并由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另案处理)管理部分公司账务及购买微信号、流量卡、手机等。另外,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朱某某作为广州**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制作财经节目并附上该诈骗团伙微信群二维码在某某频道等电视台播放提供广告推广,提供客户资源。饶某某、祝某某等人获取客户资源后,将客户加入公司创建的推荐股票微信群,通过业务员在微信群中冒充股票专家、挣钱股民等不同身份相互当托,使被害人信任所谓专家,后引导被害人投资大区平台虚假炒美股平台,通过假扮的股票专家引导,致使被害人在大区平台投资亏损后大区平台按四六分成以骗取被害人财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发布信息进行推广,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由沅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物品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曾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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