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90********,汉族,专科,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号**栋**房,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栋**房。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周某某(均已起诉)于2016年注册成立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博世通公司),由杨某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周某某负责财务工作。杨某某、周某某聘用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责公司行政人事工作;聘用杨某甲(已起诉)为运营总监,负责管理工作;聘用李某某、胡某某(均已起诉)为售后部负责人、廖某某(已起诉)为售后部员工,负责售后技术和公司相关后台的维护;聘用陈某某、肖某某(均已起诉)为销售部负责人、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均已起诉)为销售部员工,负责推广公司业务及与客户对接。
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杨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曾某某在明知公司对接的网站系网络犯罪网站的情况下,利用****公司的“CDN加速”技术,以及从上线王某某处购买的“301跳转”技术,为“澳门新葡京”、“新葡京娱乐城”、“皇冠(现金网)体育博彩投注”、“幸运棋牌”、“澳门银河赌场”、“澳门威尼斯人”等多个网络赌博网站提供通讯传输帮助,从中获利。经查,王驰为****公司人员提供“301跳转”技术帮助,收取周俊武为此支付的费用436300元。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公司业绩明细表、订单表、扣押物品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杨某甲、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胡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周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6.电子物证勘查报告。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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