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9********,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号。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9********,汉族,中技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号。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王某某、谭某甲、殷某某、罗某某商议开设赌场,四人同意后,由谭某甲以200元一天的价格租赁其父谭某乙位于利川市**路**号的私房一楼住宅作为赌博场所,商议每天安排两名老板轮流值班,并以200元一天的工资聘请曾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姜某某为工作人员,其中姜某某负责做饭,曾某某负责卫生和查看监控,陈某某、吴某某负责为赌客换取现金,同时将赌博方式定为200元“包炮”的利川市传统“癞子”麻将,400元封顶,赌注采取“下蛋”的方式盈利。由当天负责值主班的老板收取当天的“蛋钱”,并将收取的“蛋钱”以数字的方式上传至聊天群中,方便统计盈利金额。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老板的身份加入该麻将馆,随后五人商议每五天分一次账,同日该麻将馆由一楼搬至四楼。该赌场自2019年7月9日开始营业至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计盈利人民币1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谭某乙、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常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4.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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