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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经一名叫汪某某的男子介绍,从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5日,通过网络赌博软件“公社麻将”在网上拉人参与网络赌博,且赌博群内人员达到20多人,随后又通过自己的手机在网上为其他参赌人员上分、下分,通过网络赌博软件“公社麻将”自动扣除房费的功能,累计抽成获利460多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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