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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现住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3日被紫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向紫阳县公安局退回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薛某某聚众赌博而为其提供房卡等便利条件,应当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其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主要体现在,曾某某明知薛某某实施组织赌博行为而为其提供“房卡”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以物证形式移送至本院的关于曾某某的涉案手机由本院返回紫阳县公安局,紫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曾某某涉案物品由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紫阳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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