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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至3月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范某某介绍,至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老范家祠一无名搭建房屋内的赌场内,主要负责参茶送水及赌博机的上下分工作。

2019年3月6日曾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老范家祠一无名搭建房屋内的赌场内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现场查获1台捕鱼机和36台“翻牌机”,及其他赌博工具和11410元赌资,并现场挡获赌博人员16人(均已行政处罚)。经认定1台捕鱼机和36台“翻牌机”(共有44个机位)都具有上分、加分、扣分等荧屏功能,属于赌博机。

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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