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曾某某,2019年8月2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知道其邻居张某某醉酒情况下,趁张某某家后门未关,从后门潜入张某某家并进入张某某卧室,意图对醉酒躺在床上的张某某实施强奸。曾某某在犹豫是否下手时,被张某某儿子及婆婆发现将曾某某赶出张某某家。
经本院审查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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