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5********,汉族,群众,务农,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镇**村三区359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2日晚,在徐水区**镇**村解某某家房顶鸽子笼处,曾某某盗窃解某某鸽子比赛“特比环”一个被解某某发现,曾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逃跑致使解某某受伤,经鉴定解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盗特比环价值35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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