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旺苍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旺苍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曾某某承包室内装饰工程。曾某某召集李某某等人完成施工后,旺苍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向曾某某支付53.34万元工程款,曾某某未结清工人工资,李某某等人多次催收未果,于2019年6月25日以曾某某拖欠38350元工资为由向旺苍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21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曾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曾某某仍未履行。2019年9月30日旺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曾某某陆续支付劳动报酬32600元,经协商清算,李某某等人不再追究剩余57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移送审查起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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