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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四部刑不诉〔2020〕Z24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开始,曾某某承包了广州市花都区**休闲会所的装修工程,约定装修合同总价1960000元。曾某某先后雇佣被害人肖某某、蒲某某等人在花都区**休闲会所进行施工工作。在2018年7月**休闲会所向曾某某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680000元,同年11月又向曾某某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曾某某收到工程款后,仅有一部分支付了被害人蒲某某等人的工资,另外一部分曾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给被害人蒲某某等人,而是用作其他无关工程项目的费用。经被害人蒲某某等人多次催收,并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报案,花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多次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曾某某进行支付,但曾某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从2018年7月开始一直拒不支付被害人蒲某某等65名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5747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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