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9********,苗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焦某某、龙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8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贵州**有限公司承接贵阳市花溪区**项目,项目实际控制人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获得工程进度款项后,拖欠农民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不起诉人曾某某支付石某某、徐某某、侯某某等十余班组农民工资共计5159437.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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