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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登封大道**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宁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曾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采用虚构事实、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方式分别以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三人名义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都支行(以下简称宁都邮储银行)骗取贷款60万元,再先后转入彭某甲的账户40万元、彭某乙的账户20万元。2017年2月18日,刘某某将彭某甲账户内的40万元、彭某乙账户内的15万元转入陈某某的邮储银行账户,用于临时周转。2月20日,陈某某又将该笔款项悉数转入曾某甲的邮储银行账户内。2月21日曾某甲将该账户内的80万元转存为一年定期存款。2018年2月20日该定期存款到期后曾某甲又续存一年。2018年6月10日,在刘某某骗取贷款行为被宁都县邮储银行发现后,曾某甲提前支取该80万元定期存款,转存入其姐夫赖某某的邮储银行账户。次日赖某某又将该款转入曾某甲的宁都农商银行账户。随后曾某甲将其中40万元用于归还其女婿叶某某在宁都邮储银行的贷款,余款用于支付其在赣州购房的按揭贷款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亲属向被害单位主动退赔刘某某骗取贷款本金153万元及利息64850元,已得到被害单位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同刘某某离婚后有经济来往,且与陈某某之间存在频繁资金周转情况,曾某甲对转入的资金是否明知为刘某某骗取贷款的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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