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诉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电脑维修店经营者,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街**公寓后门**号的“***电脑维修店”内,以人民币300元/个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9400元),收购余某某(已起诉)从广州**速运有限公司第五十一分公司仓库内盗窃的全新***监控系统硬盘(容量4TB)98个(共价值人民币56154元)。随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395元1个的价格,将上述收购的硬盘转卖给一刘姓男子,获利人民币37130元。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77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司的报案材料;2.曾某某的供述;3.证人余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5.**公司提出的岗位职责说明、岗位表、邮寄截图等书证;6.银行账户登记信息及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款收据等书证;7.现场勘验材料;8.微信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9.《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0.监控录像、讯问等视听资料;11.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2.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曾某某的金色苹果手机1台予以发放给曾某某,扣押曾某某退缴的人民币2775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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